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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西安体育学院章程(2024年核准稿)

文章来源: 作者: 摄影: 添加时间:2025年01月13日 访问量:


序 言

西安体育学院原名西北体育学院,创建于1954年,1956年更名为西安体育学院,原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成为国家体育总局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院校。

学校以“发扬延安精神,艰苦创业,为国家培养又多又好的体育人才”为使命,秉承“笃学重教、造就人才、服务体育、福佑人民”的办学宗旨和“严谨、创新、团结、拼搏”的校训,形成了“诚厚俭朴、勤奋刻苦、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爱国荣校”的办学传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体育学院,简称为“西安体院”;英文名称为Xi’an Physical Education University,缩写为“XPEU”。学校网址为http: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65号。现有含光校区(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65号)、鄠邑校区(西安市鄠邑区东城南路1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办学情况,依法依规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体育学为主干,推动教育学、管理学、理学、文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立足陕西,面向全国,立足体育、服务社会,建设国内知名、国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体育大学,服务体育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支持学校按照章程办学。

第十条  举办者尊重和保障学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开展教学训练、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制定人才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为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确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评聘教职工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八)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责;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体育人才培养规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体育人才培养为主线,以质量提升为核心,培养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体育应用型人才,通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训练、竞赛等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和传承体育特色,把培养高素质的体育师资、体育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科研、体育经营与管理以及体育后备人才等作为办学的重要任务,推动教学、科研、训练“三位一体”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巩固优势,凸显特色,形成结构合理的学科和专业布局。以体育学科为主,促进其他学科融合发展,为国家和地方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实施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弘扬体育精神,促进体育、科技与人文相融合。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工作,进行政治审核及把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第二十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党委会讨论、决策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向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十  中国共产党西安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  校长的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拟定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训练、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二十九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及专家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见建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训练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推荐和校长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三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学院和部门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三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三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三十七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十八  西安体育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与民主权利,促进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三十九  学校依法设置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共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调整或撤销二级学院,落实二级学院的主体地位。学校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和管理。

第四十  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十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校属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人才培养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四十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四十    二级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四十    二级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科研、训练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实行相应聘任(用)制度

四十八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就职务聘任(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九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二)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师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对其教学、训练、科研及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评价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所聘用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以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用)、晋升、奖惩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  学校依法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确保教职工享受规定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十  学校遵循学科发展和教师职业发展规律,促进教学型、研究型、训练型等各类教师分类发展。

五十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力和权益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十  学校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支持教职工的职业发展和自我完善,为其提高专业能力和充实精神文化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十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学 生

五十七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五十八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素质拓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化体育等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社会贡献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九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十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十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六十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六十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

六十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实行法人负责制,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六十七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六十八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筹集办学资金,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六十九  学校科学合理规划校园基本建设,根据办学需要确定基建项目,依据相关程序开展基建工作,不断完善符合人才培养需要的体育设施及场馆建设,推进平安、文明、智慧校园建设。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九章   理事会和校友会

第七十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政府相关部门代表、重要资助者、著名校友、社会贤达等组成,负责为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等提供咨询。

七十  理事会协同校方筹措办学资金,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是学校与社会联系与合作的纽带与桥梁。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七十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七十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七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章   校旗、校徽、校歌、校庆日

七十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白底、中间为校徽、下方为红色中文校名的旗帜。

七十七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舒同体校名、英文名称组成的圆形徽标,中套墨绿色同心圆,圆内图案为在古城墙上处于起跑姿势的运动员,城墙下有“1954”代表建校年代。徽章为题有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七十八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七十九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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